惊爆!1个代言人竟有8个姓,身兼4家董事长?短视频祛斑霜广告乱象大起底

mysmile 5个月前 (11-19) 广告新闻 38 0
惊爆!1个代言人竟有8个姓,身兼4家董事长?短视频祛斑霜广告乱象大起底

揭秘短视频祛斑霜广告:1人分饰8角,竟是4家企业董事长?

您是否还记得前几年电视广告中那些所谓的“神医”?

刘洪斌、曹清华、王志今等名字曾频频出现,

他们被包装成各类医学专家,头衔五花八门。

如今,类似乱象竟在短视频广告中重演!

近期调查发现,

短视频平台上涌现一名“百变”代言人,

他时而以陈总、屈总、王总身份亮相,

时而变身向总、姚总、徐总、区董,

更夸张的是,竟同时担任多款产品的“董事长”。

这位“变姓”高手究竟是谁?

其背后产品有何猫腻?

11月中旬,

《中国消费者报》展开深入调查,

揭开了祛斑霜广告的荒唐真相。

同一代言人竟拥有至少8个姓氏!

近日,“泊蝶肤研美白祛斑霜”广告席卷多家视频平台。记者对比发现:

同一营销账号,

同一款产品,

同一名代言人,

却在不同视频中变换姓氏和身份。

其中一条广告里,

一名西装男子自称“泊蝶董事长屈总”,强调“无防伪码非正品”。

另一条视频中,

该男子身着中式服装,摇身变为“肤研淡斑顾问”。

第三个视频里,

他又标榜“泊蝶肤研董事长李总”,鼓吹产品为“25年老品牌”。

第四个视频更离谱,

他竟以“泊蝶董事长陈总”身份现身,声称“看完视频淡斑事半功倍”。

同一人竟以不同姓氏扮演泊蝶董事长,令人瞠目。

更令人震惊的是,

记者在其他账号广告中,

发现该代言人还有新身份。

账号“苏西国际高端”广告:

【代言人标称】泊蝶肤研品牌企业家、泊蝶向总

【广告宣传】“誓将泊蝶美白祛斑霜价格打下来!”

同账号另一视频:

【代言人标称】泊蝶董事长区总

【广告宣传】“淡斑其实很简单,国货泊蝶值得信赖”

账号“许老师说淡斑”:

【代言人标称】泊蝶肤研品牌创始人徐总70岁

【广告宣传】“一抹淡化斑点,提亮肤色”

账号“董厂长专注淡斑”:

【代言人标称】泊蝶肤研品牌创始人王总

【广告宣传】“斑友必入的淡斑神器”

账号“护肤中心金院长”:

【代言人标称】泊蝶肤研创始人姚总

【广告宣传】“良心推荐,安全淡斑”

统计显示,

该代言人已涉及

陈、屈、王、向、姚、徐、区、李

8个不同姓氏,

堪称“姓氏收藏家”。

更荒诞的是,

他竟同时代言四家竞争品牌,

身份切换自如。

调查进一步揭露,

该男性代言人还为其他祛斑产品站台。

账号“护肤专家林老师”:

【代言人标称】珍维丝董事长陈总

【广告宣传】“仅限视频链接购买正品珍维丝祛斑霜”

记者核实,

该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130358,属于广州珍维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,实际控制人为吴某泉。

同账号另一广告:

【代言人标称】377董事长李总

【广告宣传】“历史最低价,今日破冰”

记者查证,

该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212727,实为“CKCU美白祛斑霜”,注册方为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。

该公司控股人为王某会和叶某清,与广告宣称的“董事长”姓氏完全不符。

一人分饰四角,同时代言多家祛斑品牌。

账号“祛斑研究院”:

【代言产品】以专家身份推广澳芙雪焕彩臻雪美白祛斑霜

【广告宣传】“男女通用,专业淡斑”

记者追踪,

该产品批号为国妆特字G20211559,注册方为傲雪(广州)生物科技有限公司,实控人为李某。

11月13日,

记者发现泊蝶广告代言人再度“换脸”,

但均自称“董事长”。

账号“明星护肤配方师”:

【代言人标称】一名30岁左右男子标称“泊蝶董事长李总”

【广告宣传】“20年老国货,专为斑点肌打造”

另一视频中,又出现一名“董事长”声称亲自让利,相貌与前次截然不同。

账号“许老师说淡斑”还冒出中年“泊蝶董事长黄总”,

至此,泊蝶产品已出现4名相貌、姓氏各异的“董事长”。

老中青三代4名“董事长”同台,场景诡异。

“肤研美白祛斑霜”

涉嫌违规使用“泊蝶”商标

记者注意到,广告中产品批号均为国妆特字G20191511。经查,该批号对应产品实为“肤研美白祛斑霜”,注册方为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。

企业信息显示,该公司高管为夏某花、曾某春、刘某锋,与广告中“董事长”姓氏无一吻合。

进一步调查发现,

广州市爱莲公司未注册“泊蝶”商标,

该商标属于清远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。

福建省药监局指出,

擅自使用非本企业商标的行为,

属于“一号多用”违规操作。

“泊蝶”商标实际权属清远欧博公司。

记者多次联系涉事企业,

电话均无人接听,邮件亦未回复。

咨询各营销账号“董事长”信息,

同样石沉大海。

律师指出广告虚构身份涉嫌欺诈

11月14日,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黄舟雄律师表示:

若代言人并非产品注册人或备案人,其行为属广告代言。虚构创始人身份涉嫌欺骗消费者。

广告法禁止代言人未使用产品即作推荐。若未亲身试用,即属违法。

化妆品广告须真实合法,不得暗示医疗效果或虚假宣传。

消费提醒:

“特”证≠“特效”

1.多数祛斑产品鼓吹“特”证,但特证不保证效果。

2.产品注册证明确标注:“国家药监局未审核功效”。选购时务必核对备案信息,理性消费。

3.切勿迷信“速效”宣传,避免购买违规添加产品。

1.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:10120170022

2.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10 - 88315438

(中国消费者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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