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造涉疫虚假信息,法律红线勿越
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梁立君 郭融
亲爱的读者,您是否注意到,疫情期间虚假信息不仅扰乱生活,还可能让您陷入法律纠纷?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,防疫进展成为全民关注的“头条”,海量信息流吸引了众多蹭热度、博眼球的造假者,导致涉疫谣言四起,破坏社会秩序,并直接威胁公民的名誉权、隐私权等核心权益。
据“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”统计(截至3月26日),在354起涉疫谣言中,约13%涉及特定人员,部分甚至恶搞个人数据,严重侵权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强调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,名誉权受法律保护,禁止侮辱、诽谤。侵权要件包括:损害事实、行为违法性、因果关系及行为人过错。
法官指出,常见侵权类型主要有:
一是未经核实散布特定人员为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信息。例如:1. 虚构医护人员感染,打击抗疫信心;2. 捏造公众人物确诊致死,制造恐慌;3. 冠以“毒王”称号,夸大接触史引发社会愤怒;4. 谎报瞒报病情,贬低个人社会评价。
二是篡改个人信息进行疫情恶搞。如“辛冠”与“费妍”假结婚证事件,当事人证件照遭滥用,肖像和信息大范围传播,影响恶劣。
三是发布质疑特定人员阻碍防疫的谣言。比如:1. 污蔑医护人员视频为“摆拍”;2. 造谣援鄂医护因“技术差”被遣返,损害专业形象;3. 对号入座已公布的确诊信息,混淆视听,引发猜疑。
“这些虚假信息主要通过微信、微博、抖音等平台扩散。”法官建议,公民需加强个人信息管理,避免在社交媒体泄露隐私证件,同时提升信息甄别力,不转发侵权内容,发现即举报,共建清朗网络。
微信群主应履行管理职责。根据2017年互联网规范,群主须“谁建群谁负责”,引导正能量,对造谣者警告或踢群,严重者举报。
社交媒体平台应强化监管。建议与网信部门联动,通过关键词过滤和用户举报,及时屏蔽谣言并对发布者惩处,遏制传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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